90、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。
答:权利:(1)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。(2)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、灭失时,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的财产提存,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。(3)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,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。(4)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;质权人不行使的,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、变卖质押财产。
义务:(1)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。(2)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,否则因此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但质权人在质押财产移交时明知质押财产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。
91、《物权法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。
答:(1)汇票、支票、本票。(2)证券、存款单。(3)仓单、提单。(4)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、股权。(5)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。(6)应收账款。(7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。
92、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。
答:(1)以票据、债券、存款单、仓单、提单出质的,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,没有权利凭证的,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(2)以基金份额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,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(3)以其他股权出质的,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(4)以注册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,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(5)以应收账款出质的,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
93、简述留置权概念及其特征。
答:留置权,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,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,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:
1.留置权为担保物权。
2.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。留置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产生,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。
3.留置权为动产物权。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,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。
4.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。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一样,为占有担保物权,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和存续的要件。
5.留置权为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。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,尚不能立即行使优先受偿权,而是应给予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,宽限期届满后,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,留置权人方可将留置财产变价,并从中优先得到清偿。